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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如此:利川3.8亿招商引资项目破产始末

    信息发布者:吴碧贵
    2019-05-19 12:56:21   转载


    2017年8月14日,《企业观察报》登载了记者刘建超、王新杰《湖北利川:3.8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何破产》一文,被《今日头条》等媒体转载,其中涉及到案件审理合法性、政府诚信等问题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究竟真相如何?8月18日上午,本网记者前往湖北省利川市进行了实地采访。

    据中共利川市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人介绍,8月17日上午,该市政法委、宣传部组织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召开了腾龙国际酒店破产清算一案舆情分析会,会议责成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真实地向社会和媒体发布腾龙国际酒店破产清算一案的审理情况。

    8月18日上午,利川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谭华容接受了人民法治网记者的专访。

    杂草丛生的项目现场

    案件来源及审查经过

    2016年2月24日,利川市靓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湖北省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破产。

    法院收到申请后,于2016年2月24日向被申请人腾龙酒店发出了《受理破产案件申请登记通知书》及申请破产的相关附件材料。在7日异议期内(2016年2月24日-2016年3月2日),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相应材料。

    经提交利川市人民法院审委会讨论,并请示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鄂2802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案。

    2016年6月13日,经利川市人民法院组织已知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公开听证。2016年6月28日,法院依据随机抽签的结果,指定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的管理人。

    2016年9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管理人依据债权人大会决议,报请利川市人民法院批准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期间,法院依法决定予以准许。

    因债权确认和审计难度较大,管理经费的欠缺(2016年8月在利川市政府借款30万元,2017年5月15日又借款200万元),导致《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时间仓促,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准许管理人延长3个月时间。

    2017年6月20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制作完毕并提交利川市人民法院,该院依法通知所有债权人对该草案予以表决和通过。

    2017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30日,除投资人表决组外的其他7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8月4日,管理人将该《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利川市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当事人双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利川市靓利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靓利公司”)。住所地:利川市清源大道51号。组织机构代码:66767655-1。

    法定代表人覃发耀,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酒店”)。住所地:利川市腾龙大道2号。注册号:422802000010785。

    法定代表人季祥福,系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湖北利川腾龙国际度假酒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谭文满,系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吴宗宪,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股东季祥福,男,生于1967年10月31日,汉族,浙江省永嘉县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徐岙乡桐泉村251号,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温莎半岛154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710312270。占股70%。

    股东张亚宝,男,生于1964年11月15日,汉族,浙江省奉化市人,住浙江省奉化市江口街道张村前张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6411151416。占股20%。

    股东赵大生,男,生于1949年7月7日,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38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4907070217。占股10%。

    案件审理情况

    申请人靓利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腾龙酒店破产,2016年5月11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2802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了该案。

    2016年6月28日,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恩施州清江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9月26日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召开。表决通过了《债权人委员会职权授权范围》、《财产管理方案报告》、《关于提请审议重整申请报告》。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裁定准许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26日为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期间,后经管理人的申请,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期间延长至2017年6月26日。

    (一)

    已经完成的工作

    1、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止目前,在管理人处申报债权207笔,申报额117871.7233万元,其中含职工债权44笔829.6392万元;已知未申报的债权3笔,即正在恩施州中院执行中的中建八局、万里置业3966.4385万元,税收债权964.74万元;以上共计122802.9018万元。

    至2017年7月3日止,已确认124笔,共计27292.778万元;不予确认的债权43笔36359.9141万元;正在确认中的债权40笔,申报总额48639.6032万元,这主要属于工程债权,正在鉴定或诉讼中。

    2、资产评估

    应管理人要求,利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该酒店的总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27938.93万元,其中土地价格9090.29万元,房产价格18848.64万元。

    A区占53.63%,即14983.23万元;B区C区共占46.37%,即12955.7万元。

    3、招募重整投资人

    在利川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管理人制作重整草案期间,债权人未提出切实有效的重整方案;债务人及其股东也未提出可行的重整、重组方案。

    管理人经多方考证,并参考我国破产案件的审判先例,提出了将现有资产整体转让,由意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转让款的重整方案,并在全国破产网等媒体上发出了招募公告。

    2017年6月20日,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竞价,包括北京、上海等地在内的8家公司和个人参与竞价。最终,利川万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第一名余海燕不能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以第二名的身份、3.55亿的价格顺位成为意向投资人,于2017年6月22日与管理人签订投资合同,并同时将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交至管理人账户。

    4、争取管理经费

    该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及管理人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得到了利川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债务人在向管理人移交资产时,没有移交任何现金。而聘请工作人员、评估、外出调查核实及诉讼、召开债权人大会等均需要资金,一时间管理无经费问题限制了该案的审理。为解决管理无经费问题,利川市政府批准预借周转资金330万元,目前已经到位230万元。

    5、现场清理腾退工作

    为新的投资人进场施工做准备,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张贴《迁出公告》,限令原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将其施工设备及工具等全部迁出该场地,并敦促相关人员限期迁出,同时约谈相关被执行人,要求其限期迁出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6、继续进行债权确认

    利川市人民法院将对债权确认之诉进行及时审理;对管理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依法予以再审;对无异议的债权依法予以确认。管理人继续对补充申报及因诉讼、鉴定等原因暂时不能确认的债权审查。

    7、清收公司债权

    彻底清查大额资金及财产去向,属于被其他公司或个人占用的,依法追收和取回;属于抽逃、侵占公司资产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属于账务混乱的,落实证据后调平。

    (二)

    第二次债权人大会情况

    经管理人研究,并提请利川市人民法院批准,决定于2017年7月19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大会。该次债权人大会分为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物权债权组、担保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小额债权组、普通大额债权组、投资人组共8个表决组进行分组讨论和表决。除投资人表决组外的其他7个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该重整计划草案。2017年8月4日,管理人将该《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利川市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对报道中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破产案件受理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观察报》从受案时间前后矛盾、申请主体不适格、腾龙酒店不符合破产条件三个方面对申请主体不适格受理该案的合法性问题提出质疑,利川市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如下说明。

    1、受理时间问题

    《企业观察报》引用利川市人民法院的材料与靓利公司的说明、恒通公司的通知书记载的申请时间相互矛盾,其股东张亚宝质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前6个月就知道利川靓丽公司会对腾龙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在没有接到靓丽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就提前3个多月作出了腾龙公司破产清算的民事裁定?”从而说明本案的受理时间存在问题。

    靓利公司的申请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11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收到该申请书,收到当日,即向腾龙酒店送达了《受理登记通知书》、《破产资料》一套(包括靓利公司的申请书在内),腾龙酒店当日签收。

    受理该案后,利川市人民法院向重庆恒通等已知债权人均发出了《听证通知书》,并附靓利公司的申请书复印件1份。而《企业观察报》登载的靓利公司《情况说明》中的2016年8月30日系该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故不存在张亚宝所述的问题。

    2、申请主体不适格问题

    《企业观察报》认为申请人靓利公司系利川市住建局的二级公司,属政府机构,借款1800万元系政府履行《项目建设合同》变相返还的留存地价款,所以以靓利公司不具备申请人主体资格,即使定性为借款,腾龙酒店六证齐全,具有偿还债务能力,且以B区土地为该笔借款抵押担保,法院执行担保物即可实现其债权,不符合申请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申请人靓利公司在其《破产资料》中提交了利川市人民法院(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012号《支付令》、《执行申请书》、(2016)鄂2802执字第52号《执行裁定书》,并同时提交了包括上海久住晓宝等十个债权人的诉讼文书及相关资料,证明债务人欠款已达12877.5329万元,均无法执行到位。不存在因欠款1800万元而恶意导致其股东所述的3.8亿投资项目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靓利公司相关文档中记载,该1800万元系腾龙酒店为归还所欠工行贷款而向利川市人民政府提出借款申请,利川市人民政府在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中为抽出1800万元,由靓利公司借给腾龙酒店,该情况在腾龙酒店2015年4月29日《内部分立补充协议》上由明确记载,股东季祥福、张亚宝、赵大生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所以该借款的性质腾龙酒店股东是明知的,季祥福、张亚宝对归还该款于2014年12月31日还签订了《承诺书》。

    同时,利川市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向债务人送达了《受理登记通知书》、《破产资料》(含申请书),腾龙酒店在法定的七日期限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故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利川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与腾龙酒店签订的《利川市腾龙国际度假酒店项目建设合同》的规定,返还留存地价款是附条件的,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存在返还或奖励问题,该合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必须在土地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成交土地价款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甲方按照工程进度奖励。工程建设开工时,甲方按30万元/亩留存地价款后,其余地价款奖励给乙方,在主体工程完工后(计划在2011年8月)奖励留存地价款的20%,装饰工程完工(计划在2012年8月)并投入试营业后奖励留存地价款的30%,留存地价款余款待获得‘五星级’牌子后(计划在2012年12月)全额奖励,甲方出具应付账款确认书。”

    腾龙酒店于2012年5月27日酒店封顶,但在2011年8月就向利川市人民政府提交《提前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申请》,要求将第一期奖励留存地价款提高至40%,时任利川市人民政府市长李义作出批示:“同意在主体封顶时返还40%”,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给腾龙酒店分别拨付了993.93万元、3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后两笔款项系借款),因解决信访问题,利川市劳动就业局为腾龙酒店代付了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共计2057.413万元。在此之前,腾龙酒店项目已长期处于停工状态,合同约定的返还后剩余留存地价款的条件至今未成就。

    《企业观察报》称腾龙酒店B区六证齐全,1800万元有B区土地抵押担保的问题:第一,B区独栋式商住楼(别墅)实际建筑面积超规划50%以上,无法通过相关职能部门竣工验收,无法取得相关证件;第二,腾龙酒店向靓利公司借款时虽约定以B区土地进行抵押担保,但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不成立;第三,2015年6月12日因腾龙酒店欠应路明借款,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将腾龙酒店A、B、C三区土地全部予以查封,并向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本不可能执行相关土地及房屋清偿该债权。

    3、腾龙酒店不符合破产条件、法院不应受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使债务人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认定为具备破产原因。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最高院明确了标准,第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第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第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第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靓利公司在提交腾龙酒店破产清算申请时提交了其1800万元借款的生效支付令及无法执行到位的执行裁定书,同时提交了腾龙酒店拖欠杨蓉、路基贤、范元东、郭锐、利川地税、农民工工资等相关款项且无法执行到位的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材料。

    利川市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发现腾龙酒店因经营不善、资金短缺,项目早已停工,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导致相关人员群体信访,建筑工程未完工,配套设施未建设,其土地、未完工的房屋被各地法院多次查封,导致资产变现困难,数十件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其股东张亚宝曾于2015年3月2日向利川市法院提起腾龙国酒公司解散之诉,对公司陷入僵局的现状进行了陈述并自己提交了相关证据。

    综上,腾龙酒店已具备破产上述破产原因的第一、三、四项,相关情况有州内法院及外地法院诉讼、执行裁判文书,腾龙国酒股东包括张亚宝的陈述,地税局、劳动局的相关材料足以证明。法院作出受理破产清算案件裁定后,并不必然以公司破产结案,债务人还可以重组、重整、和解等方式中断破产清算程序挽救公司。另外,受理案件时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不实质审查债务人的资产及财务,审理案件后,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及财务进行详细审计,如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二)管理人制作重整方案草案的合法性问题

    《企业观察报》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涛之口所述,法院应充分查清确认腾龙公司的债权,并通过审计程序,依法依规对腾龙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再行启动投资重整,否则不符合法定程序。

    法律明确规定的重整有债务人为主导的重整,也有债权人为主体的重整。但并不禁止以管理人为主导,另行招募投资人的重整方式,且国内也有该种重整的先例。该种重整,有效避免了清算的低价拍卖、流拍、处置费用高昂等缺点,用资产整体转让,投资人分期付款来实现资产处置的利益最大化,也最大程度地提高了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率。合理减少了信访及群体性事件的风险。所以,管理人招募投资人处置已有资产并分期付款的重整方式并不违法,且实现了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应该得到肯定和支持。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五十六条有期内申报及最后分配完成前的补充申报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还有对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的规定,可见债权申报和核查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重组、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均不以查清所有债权为前提条件,《企业观察报》及刘亚涛律师对重整条件的分析无法律依据。

    (三)政府诚信问题

    《企业观察报》以利川市人民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按期返还留存土地款,导致腾龙酒店未能按原计划试营业;未完成“六通一平”,影响工程建设;未兑现余海燕300万元招商引资奖金,认为利川市人民政府不讲诚信。

    留存土地款的返还问题,前面已作详细说明,在腾龙酒店未按约定工期完成约定的工程进度,推迟九个多月完成主体工程封顶的情况下,利川市人民政府仍然拨付了1023.93万元,并通过土地储备中心、劳动就业局以借款的形式为其垫付了农民工工资等款项2500万元(不含靓利公司的借款1800万元),拨付和借款已达3523.93万元,远超李义市长批示的第一期返还留存土地款40%(2649.06万元)的金额。

    “六通”指“水、电、路、气、电信、排污”,“一平”指“场地平整”,利川市人民政府为解决约定的“六通一平”事项,督促水利局、电信局等相关单位及时予以解决落实,腾龙一桥、二桥、清江防洪堤、规划道路、电力建设、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六通一平”事项基本完成,剩余事项需腾龙酒店建设完工后才能进行。

    余海燕招商引资奖励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另行申请解决,与本案的审理无关联性。

    (四)腾龙酒店施工停滞的原因

    《企业观察报》引用腾龙酒店股东张亚宝的观点,认为因利川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导致该项目施工被停滞。

    腾龙酒店主体完工后,因后续资金不足及股东之间矛盾激化,致使工程项目基本停工,长期拖欠农民工及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及建筑单位每逢节假日及国家重大活动时集体信访、闹访,扰乱社会秩序,重庆恒通公司项目负责人牟联光因此承担了刑事责任。

    为解决其股东之间的矛盾,利川市人民政府曾多次组织股东协调,三名股东于2013年12月17日形成《解决方案》,于2014年2月10日达成《股权及项目分包草案》、于2015年4月29日达成《内部分立补充协议》,但均未化解公司僵局。达成分立协议后,股东张亚宝在B区进行了日常维护修补工作,同时对外举债近亿元,但所有工程欠款及《内部分立补充协议》约定应由其偿还的靓利公司1800万元借款分文未付。

    因欠上海久住晓宝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工程款,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将腾龙酒店B区在建房屋18套予以查封(价值4091.2万元);因欠税5897404.13元,利川市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1月21日将腾龙酒店B区在建别墅3套予以查封;因赵伟欠郭锐借款,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9日将腾龙酒店B区在建别墅2栋作出了以物抵债裁定;因欠应路明借款,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将腾龙酒店A、B、C三区土地予以查封;因欠利川万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腾龙酒店C区土地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因欠杨蓉、谭峰、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利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将腾龙酒店B区新建商品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上述情况表明,腾龙酒店已完全陷入僵局中,公司早已无法正常运转,工程处于未完工状态,配套设施未建设,资产变现困难,同时其房屋及土地被轮候查封,无法进行销售,法院不能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对相关个案予以执行。而利川市人民法院对腾龙酒店破产清算一案进行立案登记是在在其停工多年后的2016年2月24日,作出受理裁定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根本不存在因法院受理该破产案导致其工程停工,装饰装潢无法进行的情况。

    目前急需进行的工作: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进程是与管理人的工作进程相对应的。第二次债权人大会对管理人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管理人认为,除投资人组外的其他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具有可行性,2017年8月4日,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利川市人民法院批准执行该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鉴于此,该案目前仍有以下工作尚需及时处理:

    1、B区、C区的执行问题

    原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工具未全部拆除,如果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必须将场地内的这些予以清场。利川市人民法院已依法发出公告,限令相关义务人自觉迁出。至2017年8月15日止,C区义务人重庆恒通建设工程公司已基本迁出;B区的执行义务人利川嘉和广告公司以无地方存放建筑设备为由,拒不自觉迁出。利川市人民法院将强制予以执行。

    2、原股东启动的资产价值重新评估问题

    3、强制性批准执行《重整计划草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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